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令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担负民事责任的资历。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色:
1、相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则,公民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各国对胎儿的法令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则,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需出世时髦生计,出世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世。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世,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维护。我国现行立法采纳的是第三种编制。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停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则,至自然人逝世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停止,因而逝世是自然人民事权利停止的法令现实。民法上的逝世包含自然逝世和宣告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