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处的含义:
自然人的居处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居处的确认:
有意定居处和法定居处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常常居住地与居处不一致的,常常居住地视为居处。
三、居处的法令含义
1、确认民事主体的状况,确认某些民事法令联系产生、改变、停止的地址。
2、确认债款的实行地。
3、确认案子的统辖。
4、确认法令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施行地。
5、确认涉外民事联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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