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相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令体系中独立的法令部分。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根本法令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一切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间包含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本质含义上的民法与方法含义上的民法
本质含义上的民法:调整相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包含民法典、各项民事法令、法规等。
方法含义上的民法:体系撰写的民事立法,即依照必定编制撰写、以法典方法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体系地把民法的各项准则撰写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方法包含:总则、物权法、债务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拟定民法典条件尚不老练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别方法,包含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规模触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范畴,其意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排。
商法:规则商人和商业机构的位置及其出产经营活动的法令标准。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指令和遵守为特色的法令;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相等自愿为特色的法令。其意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目标
我国民法的调整目标是:相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
1.相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令部分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目标。根据不同的调整目标,将法令分为不同的法令部分。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目标是:相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
法令是调整必定社会联系的。社会联系分为纵向社会联系和横向社会联系。
纵向的社会联络是从属的社会联络。社会联络的参加者之间存在办理与被办理、领导与遵守、上级和下级的联络、指令与遵守的联络;
横向的社会联络是相等的社会联络。参加相等社会联络的主体法律地位相等。民事法律联络的建立、改变、停止,相互之间没有办理、领导、指令与遵守的联络。
2.相等主体之间产业联络的概念和特征
相等主体的产业联络,是指主体在出产、分配、交流、消费工程中构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联络。包含产业所有权联络和产业的流通联络。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相等;
(2)当事人意思表明自在;
(3)等价有偿。
3.相等主体之间人身联络的概念和特征
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络,是指相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络、自身不具备直接产业内容的社会联络。包含人格权联络和身份权联络。
(1)人身联络自身没有产业内容;
(2)人身联络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络,离开了详细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联络中权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不能转让、承继。
(三)民法的效果与含义
1.民法所调整的相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最根本、最大量、最中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法令表现方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的主体只能是相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只宜选用民事法令联系的方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一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