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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三

2020-12-12

第三节 世界经济法与相邻法令部分

一、世界经济法与世界公法的联络和差异

用以调整世界经济联系的世界公法标准,归于世界经济法领域;用以调整世界政治联系以及其他非经济联系的世界公法标准,不归于世界经济法领域。有些综合性的世界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世界政治联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世界经济联系,则其间触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归于世界经济法领域。进一步比较还有以下严重差异:

第一,权力与责任的主体不同:世界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世界组织,世界经济法的主体则包含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世界商务组织、世界商务裁定组织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所调整的目标不同:世界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交际、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联系,世界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联系,既突出了国家、世界组织相互之间的归于经济领域的各种联系,又包括了很多的国家或世界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归于经济领域的各种联系。

第三,法令标准的根由不同:世界公法根由主要是各种范畴的世界公约和世界常规;而世界经济法的根由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范畴的世界公约和世界常规,突出了经济性的世界公约和世界常规,一起很多吸收了世界私家商务常规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法与世界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彼此浸透和互有穿插,能够彼此为用,但全体上终究不能彼此替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络、又有显着差异的、各自独立的法令部分。

二、世界经济法与世界私法的联络和差异

世界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彼此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要素的民法联系或商法联系,指事实上或确认应当适用哪国法令的法令。又称“法令冲突法”或“法令适用法”。其所调整的目标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家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联系。

世界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归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规模,即实质上仅仅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世界(涉外)私人世经济联系以及人身联系的法令抵触标准用。前一类归于世界经济法领域,后一类抵触标准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目标其联系归于人身联系,因而,这类抵触标准不应归入世界经济法的领域。两者具有以下严重差异:

第一,权力与责任的主体不同:世界私法的主体一般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世界组织组织。世界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含经济领域中逾越一国国界的“私法”联系上的主体,也包含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联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世界组织。只要在特别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逾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能够成为世界私法联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目标不同:世界私法所调整的逾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世联系,可分为经济联系与人身联系两大类,世界经济规律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用的途径或层次不同:世界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令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承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处理有关的纷争。而世界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令标准的根由不同:世界私法的根由主要是各国有关法令抵触或法令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令抵触或法令适用方面的世界常规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世界公约。世界经济法的根由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令抵触标准或法令适用标准,杰出其间有关经济方面的法令抵触标准或法令适用标准,一起很多吸收了归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世界公法标准,世界私家商务常规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世界经济法与世界私法,具有不同的内在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能够彼此为用,但从全体上说终究不能彼此替代,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络,又有显着差异的、各自独立的法令部分。

三、世界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络和差异

“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别离制定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联络的法令标准,是世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方式有二:一种是“涉外涉内一致”,即某些法令标准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联络,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联络;另一种是“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令标准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联络,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联络;或许相反。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尽管也用以调整涉外联络,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世界经济法领域。

承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是世界经济法全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留意扫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轻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挤或削弱这些法令标准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联络的统辖和适适用。另一种是:夸张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令标准对本国境外涉外经济联络的统辖和适用。“域内效能”和“域外效能”这两种现象,形似相反,实则相成,并且同出一源。强权观念和霸权,乃是它们的一起基础。

四、世界经济法与世界商务常规的联络和差异

★“世界商务常规”,主要指由各种世界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世界私家(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矩,是世界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归于世界公法领域,也不归于世界私法(法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领域,而是自成一类。其一起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建立,并非根据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关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一起协议和自愿选择。

第三,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关于某一项现成的世界商务常规,只需各方合意议定,就既能够全盘选用,也或许有所增删。

第四,世界商务常规关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有必要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世界经济法这一跨类别、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能够划分为世界贸易法、世界出资法、世界货币金融法、世界税法、世界海事法以及世界经济组织法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能够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从而使世界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开展成为内容非常丰厚、结构比较完好的、独立的学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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