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人教育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自考 - 自考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四

自考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四

2020-12-12

第四节 国际货物生意常规

一、国际货物生意常规的构成。

国际货物生意常规,通称 国际贸易常规,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时间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构成的。它是国际货物生意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生意法的重要根由之一。

国际货物生意常规针对性强,它发生后不会一成不变,一旦国际贸易活动增加了新内容,科学技术有了新打破,也会发生新的国际贸易常规,因此具有较好的适应性。

二、国际货物生意常规的成文明。

国际货物生意常规,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少标准所应具有的满足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并且不同当地的常规,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常规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篡,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说,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避免了内容上的对立、冲突,然后增加了协谐和一致。但它依然是常规而不是成文法;通过编纂的常规,依然是恣意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必定要由合同当事人赞同选用才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成文明了的国际贸易常规,主要有三种。

(一)《华沙-牛津规矩》。它是1928年世界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篡了CIF方面的常规,称为《华沙规矩》;后经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矩》。 当事人签订合同,如悉数或部分触及海上运送的货品生意,只需明示选用该《规矩》,就构成两边当事人有意使其合同成为CIF合同的确认依据。当事人缔结合同,也只要明示地赞同选用该《规矩》,该《规矩》才对他们有约束力。但现在实践中一般选用的是世界商会(ICC)《世界交易术语解说公例》中的CIF规矩。

(二)《世界交易术语解说公例》。是现在最具广泛影响、得到遍及选用的成文明的世界交易常规。

自1936年编订,称为“世界商业术语”,另一称号叫“世界交易术语解说公例”。之后,先后屡次作了弥补和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世界交易术语解说公例》,考虑到最近呈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开展,买卖中使用电子消息的增多以及运送方法的改变,它解说了13种交易术语,自2000年1月1日起收效。

《世界交易术语解说公例》只适用于出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品交货有关的事项,而不触及违约结果或因为各自种法令阻止导致的免责事项。

(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买卖界说》。 它包含CIF、FOB等六种买卖术语,但同《国际买卖术语解说公例》中的内容很不相同。仅在当事人赞同并在合同中规则采用时,才对一项买卖适用,不然没有约束力。

三、几种常用的买卖术语简介。

《2000年国际买卖术语解说公例》,以下简称《2000年公例》依据不同特点将13个术语分为四组,每组术语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和交货性质均相。

第一组是E组:仅EXW(工厂交货价)一个买卖术语。(EXW卖方的职责最小,买方的职责最大)

第二组为F组:包含FCA(货交承运人价)、FAS(装运港船边交货价)、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格)三个买卖术语。

第三组为C组,含有CFR(本钱加运费)、CIF(本钱、稳妥及运费价)、CPT(运费付至价)、CIP(运费、稳妥付至价)四个买卖术语。

第四组称为D组,它们是DAF(边境交货价)、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DU(未完税交货价)、DDP(完税后交货价)五个交易术语。(DDP卖方的职责最大,买方的职责最小)

其间最常见的是FOB(船上交货)、CIF(本钱、保险费加运费)和FCA(货交承运人)。

(一)FOB(船上交货)。FOB是free on boad 的缩写。详细运用该术语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依据FOB术语,卖方承当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跳过船舷曾经的危险,一起也意味着买方有必要从该点(货品跳过船舷)起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FOB术语下卖方有必要:

⑴供给契合出售合同规定的货品和商业发票或有平等效果的电子消息,以及合同或许要求的、证明货品契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据。

⑵自担危险和费用,获得任何出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答应,并在需要处理海关手续时,处理出口货品所需的全部海关手续。

⑶在约好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依照该港习惯方法,将货品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

⑷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装船舶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沛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抵达,或未接收货品,或比通知的时间提前中止装货,卖方承当直至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跳过船舷停止时,货品灭失和损坏的全部危险。

⑸支付直至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跳过船舷时停止与货品有关的全部费用,并在需要处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品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全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⑹给予买方充沛通知,阐明货品已依照约好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法,将货品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⑺自付费用向买方供给证明货品已按规则交货的一般单据。除非单据是运送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当危险和费用,卖方有必要给予买方全部帮忙,以获得有关运送合同的运送单据。假如两边约好运用电子方法通讯,则各种单据能够由具有平等效果的电子数据交换消息替代。

⑻支付为按规则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供给依照卖方缔结出售合同前已知的货品运送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作恰当符号。

⑼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危险和费用,卖方有必要给予买方全部帮忙,以帮助其获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品或许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平等效果的电子消息。但前述的交货凭据、运送单据不在内。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有必要向买方供给投保所需的信息。

相对于卖方而言,FOB术语下买方有必要:

⑴依照出售合同规则支付价款。

⑵自担危险和费用获得任何进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答应,并在需要处理海关手续时,处理货品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全部海关手续。

⑶自付费用缔结从指定的装运港运送货品的合同。

⑷在卖方依照约好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法,将货品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时受领货品。

⑸自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跳过船舷时,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因为未依照规定将所定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指定的船舶未准时抵达,或未承受货品,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前中止装货,则自约好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但以该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法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品为限。

⑹支付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跳过船舷之时起与货品有关的全部费用。因为船舶未准时抵达,或未接纳上述货品,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中止装货,或未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但以该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法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品为限。在需要处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品进口应交纳的全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处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货品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⑺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沛通知。

⑻承受相应的交货凭据。

⑼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查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查验在外。

⑽买方有必要支付因获取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品或许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境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平等效果的电子消息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帮忙而产生的费用。

综上,FOB术语卖方的职责和危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品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危险的分水岭是“船舷”,故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

(二)FCA货交承运人。(FCA是free carrier 的缩写。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送方法,包含多式联运。而此处的承运人指任何在运送合同中许诺经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送或上述运送的联合方法实行运送或由别人实行运送的人。

此外,若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外的人收取货品,则当卖方将货品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实行了交货责任。

与《1999年公例》比较,《2000年公例》删除了前者A4条款说到的各种不同的运送方法。原则上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担任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址交货,则卖方不担任装货。

在《2000年公例》中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则: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址,在约好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品交给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依照买方要求或商业常规依据通常条件缔结运送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间完成:

(1)指定的地址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品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它人供给的运送工具时;

(2)如不是上述地址,而是其他任何地址时,则当货品在卖方的运送工具上,没有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3)如在地址没有约好详细交货点,且有几个详细交货可供选择时,卖方可在指定的地址选择最适合其意图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清晰指示,则卖方可依据运送方法和/或货品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品交给运送。货品的危险自依据规则交货时,或因为买方未按规则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未在约好时间接收货品,或买方未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时,自约好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

(三)CFR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货品跳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有必要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危险,以及因为各种事情形成的任何额定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CFR下:

卖方的主要责任:

(1)供给契合合同规定的货品和单证;

(2)自担危险和费用,获得任何出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答应,并在需要时,处理出口货品所需的全部海关手续;

(3)自付费用,依照一般条件缔结运送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品用一般船舶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4)在约好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品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沛通知,承当在装运港货品跳过船舷曾经的全部危险。

买方的主要责任是:

(1)支付货款,受领卖方交给的货品和单证;

(2)自担危险和费用获得任何进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答应,并在需要时,处理货品进口和在必要从他国过境的全部海关手续,交纳相应的税,费;

(3)承当在装运港货品跳过船舷今后的全部危险和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对CFR术语应留意以下事项:

⑴CFR后边的港口是目的港,但仅指明运费是付至目的港,而不是在目的港交货。事实上,CFR与FOB相同都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货品在装运港跳过船舷后的危险由买方承当。

⑵在CFR项下,卖方担任组织运送,而买方担任处理稳妥,所以,卖方有必要及时就装船事项向买方宣布装船通知,不然,对形成买方不能处理投保所形成的丢失,卖方有必要承当。

(四)CIF本钱、稳妥费加运费。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详细运用该术语时应在这以后加注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CIF术语标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品跳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尽管卖方有必要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稳妥费,但交货后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危险及因为各种事情形成的任何额定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还有必要处理买方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或损坏危险的海运稳妥,但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极限的稳妥险别。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送。假如当事人无意跳过船舷交货则应当运用CIP术语。

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的职责有:

(1)卖方有必要自付费用,依据一般条件缔结合同运送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品用一般可供运送合同所指货品类型的海轮(或依状况合适内河运送的船舶)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有必要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获得货品稳妥,并向买方供给稳妥单或其他稳妥依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品具有稳妥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稳妥人索赔。稳妥合同应与诺言杰出的稳妥人或稳妥公司缔结,在无相反清晰协议时,应依据由伦敦稳妥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品稳妥条款》或其他相似条款中的最低稳妥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担负费用,卖方应加投战役、停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稳妥金额应包含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 ,并应选用合同钱银。

(3)卖方有必要支付与关的费用,直至货品跳过船舷停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依据运送合同规则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好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处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全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依据运送合同规则应由卖方支付的货品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4)应买方要求,卖方有必要向买方供给额定投保所需的信息。

在CIF价格条件下触及买方的职责包含:

(1)如买方未按规则给予卖方通知,买方有必要从约好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但以该项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品为限。

(2)买方有必要支付自卖方交货时全部费用;货品在运送途中直至抵达目的港停止的全部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则由卖方支付;包含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依据运送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依照规则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好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品所产生的全部额定费用,但以该项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品为限;在需要处理海关手续时,货品进口所应交纳的全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处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含在运送合同中。

(3)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品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有必要就此给予卖方充沛通知。

CIF术语中的其他条款与FOB的要求根本共同。此外,CIF一般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

(五)《2000年公例》着重阐明的几个重要问题。

1、《2000年公例》对FAS和DEQ术语处理清关手交纳关税的责任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动。FAS术语要求卖方处理出口清关手续,这与曾经版别相反;DEQ曾经版别要求卖方处理进口清关手续,而新版别要求买方处理进口清关,并在进口时支付全部处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货品的危险自根据规则交货时,或因为买方未按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好时间接收货品,或买方未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时,自约好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品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全部危险。

2、对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责任进行了实质性改动。在FCA术语下货品或许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品的车辆,或许货品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址的车辆卸下。因而,《2000年公例》规则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址是卖方所在地,当货品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品在卖方的车辆上没有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3、《2000年公例》看上去改变很小的原因是因为该常规已得到国际承认,为稳固常规在国际范围得到的承认,自应防止不必要的改变。但新版本尽量清楚精确地反映国际贸易最新实务的要求,且不管本质还是形式上的改变都是在广泛调查和考虑专家定见后作出的。

4、《2000年公例》用语的阐明。新版本对托运人用语、一般、费用、船舶等进行了专门解说。

5、《2000年公例》导言中比较集中地阐明晰E、F、C、D四组术语的特色和特别应留意的事项,关于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术语具有重要意义。

6、充沛考虑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且估计在不远的将来传统提单将会被电子方法代替。

7、弄清“清关”一词。明确规定:不管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当将货品经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责任时,这项责任不仅包含交纳相关税和其他费用,并且包含实行全部与货品经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供给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为了便利,一般要求出口商处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处理进口清关手续。

文章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成考资讯 最新成考资讯
报考指南
备考秘笈
热门词汇

友情链接

人工客服

9:00-22:00专业老师,服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