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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八

2020-12-12

第二节 公正互利准则

★公正互利准则。公正与相等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是径庭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相等”实际上是不公正的;反之亦反。

公正互利准则的构成过程及其主要主旨。二战今后,因为种种前史和实际的原因,新式开展中国家在世界社会中的相等位置,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小看、损害和蹂躏。开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着重主权相等准则往往只能做到方式上的相等,难以实实际质上的相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方式上的相等掩盖实质上的不相等。因而,开展中国家开始偏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从头检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相等准则和方式相等问题,并对传统准则观念加以更新、丰厚和开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准则。

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联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相互都有利。对立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危害他国的利益来满意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献身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法,攫取本国单独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准则的死敌。国与国间的联系,只要建立在相等的基础上,才干做到互利;只要真实地实施互利,才算是遵循了相等的准则,才干完成实质上的相等。

中国是世界社会中最早提出并活跃推广相等互利准则的国家之一。在1949年9月29日经过的《一起纲领》中,就明确地把相等互利规定为与全部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中国实施对外经济交往、调整世界经济联系的基本准则。

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同,率先把相等互利准则与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准则结合起来,一起活跃倡议把这五项准则作为辅导今世世界联系的基本准则。跟着时间的推移,相等互利准则与其他四项准则并排,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公法基本准则。

1974年5月和12月先后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宣言》和《宪章》。在这两项具有严重世界权威性的法令文献中,以大体相同的语言文字,把和平共处五项准则的基本内容加以吸收,或列为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20条准则的首要组成部分,或列为调整世界经济关系15条基本准则的首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宣言》还是《宪章》,都把相等准则与互利准则从头分隔,一方面,着重各国主权一律相等;另一方面,着重各国往来有必要公正互利,这两大世界经济法文献既把相等与互利分隔,又把两者联系起来加以杰出和着重,丰厚和开展了互利准则,如实地反映了广阔开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往来中新的呼声和激烈希望。

可是,发达国家依然凭仗其经济实力上的肯定优势,对历史上积贫积弱因此经济上处于肯定下风的开展中国家,进行形似相等实则极不相等的往来,实施形式上有偿实则极不等价的交流。

在世界经济往来中着重公正互利,究其主要主旨,在于建立和遵循新的相等观。

关于经济实力适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正互利执行于原有相等联系的保持;关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正互利执行于原有方式相等联系或虚伪相等联系的纠正以及新的本质相等联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用特别优惠待遇。

遵循公正互利准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大局和发达国家自身利益动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树立公正互利联系,有助于平缓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平和与安稳。

★公正互利准则的开始实践一例:非互利的遍及优惠待遇。在世界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遍及优惠的、不要求互利的和不加以轻视的待遇“,一般简称”非互利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以差异于世界法中的传统概念”互利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非互利的普惠待遇“,是公正互利准则的一种详细运用和开始表现。

二战完毕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交易总协定》,其间关于“互利、最惠国、无差别”待遇的准则,关于展开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往来而言,是显失公正的。1964年,在“联合国交易和展开会议”的首届大会上,77个国家宣布联合宣言,呼吁改动《总协定》中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则,开始描绘了非互利的普惠待遇的根本概括。经过很多展开中国家多年的联合奋斗,总算促进此种普惠准则和普惠体系在1974年正式载入联大经过的《宣言》、《纲要》和《宪章》等具有世界权威性的法令文献。逐渐在法令上确立了普惠待遇准则和普惠关税制的合法位置。

在普惠关税制中,“给惠国”(或“施惠国”)是对展开中国家制作和出口的产品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发达国家:“受惠国”是享用发达国家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展开中国家:“受惠产品”是列入给惠国计划清单中的、享用关税普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

现行的普惠制实际上是南北对立和南北退让的产品。比照传统的的“互利、最惠国、无差别”体系,它已是一项重要的变革;但比照本来意义上的普惠制,则还有适当长的间隔。在持续推动普惠制问题上,展开中国家正在展开新的联合奋斗。

在南北对话和商洽中,为了获得新的公正合理的一致,达到新的公正协议,★在法理上有必要弄清几个根本观念:

第一,施行非互利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赏赐和布施,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请求。现在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利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前史宿债的部分偿还,即前史上债务人的承继者关于前史上债权人的承继者的开始清偿。这本来便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职责准则、国家承继准则以及政府承继准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利的”一词,并不彻底精确。从部分的、时间短的视点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当即给予直接的反向报答,因此牵强能够说是“非互利的”。可是,从大局的、久远的视点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获得严重的报答和实惠。

第三,发达国家凭仗其经济实力和独占手法,能够随意操作各类产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实表现两类产品中所凝集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严重差异。采纳“非互利的普惠待遇”,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坏处的纠正,对坏处结果的补偿和弥补,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正准则的康复和重建。

第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世界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联系、相互贮存和相互补益的。只要完成一起的开展,才干有效地追求各自的昌盛。发达国家的兴旺发达,同开展中国家的生长提升是休戚相关的。

应当指出,从当时世界现状的全体上看,公正互利准则的遵循实施,还仅仅略见端倪,有所发展;开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关系中的不利位置,没有得到严重改动;要真实完成公正互利,还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奋斗和不懈的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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