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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考试中作弊、替考,出了考场就等着进牢房!

2020-11-30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机构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机构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机构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机构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机构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机构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机构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机构考试作弊,机构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机构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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