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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成人高考前考生必带物品有哪些?考试作弊会怎样?

2020-11-30

做好考前准备

(一)考生要提前打印好准考证,赴考前务必检查是否带齐身份证、准考证和应带的考试用品。

考生要提前熟悉考点位置,掌握考点交通情况,提早出发,防止因交通等原因耽误考试。

谨记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如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持身份证(或本次考试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证件)和准考证,到达考场接受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后进场。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接受核验。

5.领到条形码、答题卡和试题卷时应认真检查,发现分发错误或印刷错漏、字迹不清、装订缺页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答题前,须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无误后,将其横向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迹笔在试卷和答题卡对应栏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作答选择题时,应用2B铅笔将自己选择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涂满、涂黑,否则无效,需修改的须用橡皮擦干净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选择题时,应在各题目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超出答题区域或在试卷、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8.请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不可折叠、损毁,否则由此而影响网上评卷结果自负。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离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立即停笔,静待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并发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机构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机构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机构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机构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机构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机构考试作弊的;

(四)机构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机构考试作弊的;

(六)机构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机构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机构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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