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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何时做销售?

2021-09-10

问 题——

我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经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实际财务处理过程中,我公司为办理相关手续方便,一般是上月开具货物出口发票,当月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当月做销售,税务进出口处也很顺利为我公司办理了相关的免抵退手续。

可这次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我公司处理不当,认为应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做销售,特别提到跨年度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如:2008年12月开出口发票,2009年1月办理报关出口的情况,我公司是在2009年1月做的销售,可检查人员认为应在2008年12月做销售,而不应在2009年1月做销售,要进行纳税调整。

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在何时做销售呢?如果把销售做在2008年12月,这样与进出口上报的报表口径就不一致了,行吗?出口货物应是在开具发票时做销售还是报关时做销售呀?谢谢帮我解答一下。

解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非离岸价成交的,可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在计算扣除时,企业必须提供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若企业不能提供有关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2、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区别超过规定幅度的,退税审核系统会生成疑点数据。税务机关的审核人员对上述疑点数据应进行纸质单证审核,并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审核人员应按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逐笔取小的原则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3、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区别在规定幅度以内的,按企业申报数据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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