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布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托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区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用的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阐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方针、内容不断改变与调整,管帐实战基地供给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贰言,请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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