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的交税责任人,包含中国公民、个别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含无国籍人员,下同)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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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形式
交税责任人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交税责任人,包含中国公民、个别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含无国籍人员,下同)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上述交税责任人根据居处和寓居时间两个规范,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别离承当不同的交税责任。
(一)、居民交税责任人:有居处或无居处寓居满1年的个人:承当无限交税责任。其所获得的应交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寓居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寓居满1年,是指在一个交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寓居满365日。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越30日或许屡次累计不超越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寓居的天数。
(二)、非居民交税责任人:无居处不寓居或无居处寓居不满1年:承当有限交税责任。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1、断定交税责任及核算在中国境内寓居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复或屡次往复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核算其在华实践停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核算在中国境内实践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复或屡次往复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响核算在华实践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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