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息技术体系服务$lesson$
管帐师事务所供给信息技术体系服务是否因自我点评发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体系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发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体系服务
假如管帐师事务所人员不承当管理层责任,则供给下列信息技术体系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发生不利影响:
1.规划或操作与财政陈述内部操控无关的信息技术体系;
2.规划或操作信息技术体系,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管帐记载或财政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管帐或财政信息陈述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供给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规划并操作的体系进行点评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归于大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供给有关信息技术体系服务
(三)向归于大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供给有关信息技术体系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管帐师事务所不得向归于大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供给与规划或操作信息技术体系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体系构成财政陈述内部操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管帐记载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严峻。
八、诉讼支撑服务
讼支撑服务或许包含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核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触及的估量丢失或其他应收、敷衍的金额;
3.帮忙办理和检索文件。
管帐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供给诉讼支撑服务,或许因自我点评或过度推介发生不利影响。
假如向审计客户供给诉讼支撑服务触及对丢失或其他金额的估量,而且这些丢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管帐师事务所应当恪守关于点评服务的规则。
关于其他诉讼支撑服务,管帐师事务所应当点评不利影响的严峻程度,并在必要时采纳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下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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