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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细则

2021-09-13

第一章总则

依据《北京大学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标准“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操作流程,保证“实名推荐制”在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下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中学推荐资质的申请与确认

“实名推荐制”面向中国内地实施。凡中国内地有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均可申请。

“实名推荐制”实施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中学校长应当在规则时间内,以中学和自己名义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格等资料,并就本校办学特征、生源质量等状况说明申请理由。

关于在从前(上一年度)“实名推荐制”工作中操作标准,被推荐学生本质杰出的中学,可免于申请,直接取得下一年度推荐资质。系数中学名单由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依据申请中学的办学特征、生源质量、以往推荐学生在北大体现状况以及该校校友成就等要素,对提交申请的中学进行评议。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正,推进农村区域、遥远贫困区域和少数民族区域基础教育的开展,关于地处上述区域中学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公示无异议的中学,即取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向取得推荐资质中学颁布资质确定证书,并供给具体操作方法。

第三章推荐

取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应当依据“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及本细则要求,遵从“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揭露,保证公平公平”的准则,拟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中学须在本校校园网或公告栏明显方位,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方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具有至少以下条件:

一、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志趣远大清晰;

三、具有开展潜能,有激烈的好奇心;

四、具有激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归纳本质全面,学科专长杰出;

六、基础学业成绩位居(评价)全年级前5%以内(文理科类排列)。专长异禀者,报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审阅后,能够放宽规范。

取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当年没有契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能够不推荐。

第十一条中学遴选程序应当具有至少以下环节:

一、建立本校施行机构,监督遴选过程;

二、揭露承受全校契合条件学生报名;

三、公示终究确认推荐名单;

四、中学遴选全程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学需依照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供给的操作方法,辅导学生经过北大招生网进行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中学须在学生信息收集完成后及时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教材存案:

一、遴选程序;

二、实践报名名单;

三、终究选定推荐学生名单;

四、中学校长亲笔签名的推荐信;

五、信息公示反应状况;

六、被推荐学生信息收集表。

第十四条中学校长推荐理由要求清晰、系数、个性化,应防止运用定性描述。

第四章查核

第十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依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系数状况,机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中学推荐状况、学生报名教材进行审阅。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择时安排被推荐学生参与面试。

第五章选取

第十八条面试通往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合格学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存案并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在高考选取时享用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操控分数线选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面试未经过的学生,不享用2012年“实名推荐制”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操控分数线选取的优惠政策。经进一步查核合格后可转为自主选拔选取提名人,享用降至当地本科一批北京大学选取分数线30分以内选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作为自主选拔选取提名人的被推荐的学生,依照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自主选拔选取提名人自愿填写方法的规则,在自主选拔选取批次第一自愿填写北京大学。未独自设置自主选拔选取自愿填写批次的区域,在本科第一批次第一自愿报考北京大学

第二十一条在高考选取时依照被推荐学生报考自愿及高考成绩进行提档。

第二十二条被推荐学生专业依照高考成绩,参阅报考自愿进行专业选取。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推荐制”施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公示期内受理信访和电话告发,及时查询处理。

第二十四条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存在招摇撞骗等违法违纪违规景象,一经发现,当即撤销该中学和校长的推荐资质,以及该中学参加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招生推荐资历。

第二十五条取得推荐资历的学生,如存在招摇撞骗等违法违纪违规景象,一经发现,当即撤销该生的被推荐资历。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该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和该生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存案。

第二十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为取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和获推荐的学生树立诚信档案,作为往后中学推荐资质遴选的根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为《北京大学招生规章》的补充规定。未尽事宜,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担任解说阐明。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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